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院公报案例 |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

家事法苑
2024-08-23

公报案例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12期,第28-30页

原始链接(点击本文左下角“阅读原文”可进入原文界面):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4e1bf455dcb123238bc9169562197b.html



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案例要旨】

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的,对被继承人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但事实上扶养较多的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遗产的妥善保管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申请人:顾某甲,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乙,男,194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申请人:顾某丙,男,196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

被申请人:太仓市民政局,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县府街。

法定代表人:张跃忠,该局局长。

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与被申请人太仓市民政局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向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称:杨碧梧和杨启本系姐弟关系。太仓市城厢镇实小弄X幢XX室房屋登记在杨碧梧名下。杨碧梧死后,其仅有杨启本一个继承人,包括上述房屋在内的遗产应归杨启本所有。杨碧梧、杨启本为孤寡老人,三申请人在两位老人生前一直照料。杨碧梧生前最后八年一直住院,生活照料也均由三申请人负担;杨启本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上由三申请人日常照顾,三申请人还帮其雇佣护工照料。杨启本于2017年10月15日入住陆渡新安康复医院医养,三申请人一天隔一天探望杨启本,后因疫情防控要求,才每星期探望一次,直至2021年1月30日杨启本在医院病死。杨碧梧和杨启本的丧葬事宜均由三申请人负责,且每逢祭祖纪念日,三申请人按照当地风俗祭扫。因杨启本死亡后,无继承人,鉴于三申请人与此套房产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依法指定被申请人太仓市民政局为杨启本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太仓市民政局称:对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主张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杨碧梧、杨启本生前的生活居住、遗产状态不了解,两位老人更多由其生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帮忙照顾,故太仓市城厢镇府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三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由法院认定。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杨碧梧(出生于1929年8月18日)与杨启本(出生于1930年12月23日)系姐弟关系。二人父母先于二人去世,二人均未婚、无配偶,无其他兄弟姐妹。杨碧梧于2014年6月8日死亡,杨启本于2021年1月30日死亡。二人生前居住在太仓市城厢镇实小弄X幢XX室房屋内,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在杨碧梧名下。

顾凤娣与顾静伯系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的祖父母。顾凤娣系杨启本乳母。

另查明:杨启本为聋哑残疾人,在杨碧梧死亡后,政府相关单位协调安排杨启本生活时,杨启本选择由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照顾其晚年生活。

因杨启本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对其进行日常照顾,并帮其雇佣护工照料。2017年9月24日,杨启本因病至太仓市中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梗塞、高血压病、肺炎”。后经太仓市中医医院治疗,于2017年10月15日转至太仓市新安康复医院住院治疗,直至2021年1月30日死亡。在太仓市新安康复医院治疗期间,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定期对其进行探望,住院期间的护工费、伙食费、医疗费等均由顾某甲负责处理。杨启本死亡后,其丧葬事宜由三申请人处理。后顾某甲向其所在社区申请,将杨碧梧、杨启本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太仓市娄东街道香花桥社区的集体塔灵内。每逢祭祖纪念日,三申请人按照当地风俗进行祭拜。

审理中,经向杨碧梧、杨启本生前所在的太仓市城厢镇府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该居民委员会认可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本案所述事实,并表示三申请人系杨启本和杨碧梧指定的照顾二人的人员,且三申请人也对两位老人尽到了照顾义务。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杨碧梧死亡后,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杨启本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因此,杨启本通过继承已取得杨碧梧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相应遗产的物权。现杨启本于2021年1月30日死亡,其无继承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所界定的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因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在杨启本生前对其扶养较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条件,故三申请人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该条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本案中,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并非杨启本的继承人,但对杨启本生前的饮食、医疗等极尽照顾,生活上扶助较多。因三申请人对杨启本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尽到的扶养义务较多,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情形,有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二,本案中,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虽然与杨启本无血亲和姻亲关系,没有赡养杨启本的法定义务,但基于祖辈与杨启本的特定关系,三申请人与杨启本在生活中联系紧密。尤为重要的是,杨启本选择三申请人照顾其晚年生活,三申请人亦尽心照料、陪伴杨启本多年,给予其精神上的慰藉,直至杨启本病故,使其得以安享晚年。在杨启本去世后,三申请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祖,符合中华民族赡养老人、扶残救济的传统美德,这也是社会主义良好道德风尚的具体体现,应予鼓励。因此,准予三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为避免损害发生,民法典设定遗产管理人制度,以保障遗产的安全性和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本案中,杨启本无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和遗产债权人,如不允许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不利于遗产的保存、管理和处理。

鉴于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比较了解辖区内公民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故对申请人顾某甲、顾某乙、顾某丙申请指定杨启本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即太仓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太仓市民政局担任杨启本遗产管理人后的职责为:(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综上,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判决:

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杨启本的遗产管理人。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21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D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1-2群);此外,还有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1-4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K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专注家事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动态,家事无小事,共同关注、学习、推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家事法苑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